第一章 形式逻辑的对象和意义
第一节 形式逻辑的对象和性质一、形式逻辑的对象一、形式逻辑的对象
形式逻辑有传统与现代(即数理逻辑)之分。我们这里所说的形式逻辑主要指前者,即指一门以系统介绍传统逻辑的基本知识为主的逻辑科学,也就是现在人们常说的普通逻辑。那么,这门科学是以什么为其研究对象的呢?
简单地说,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的。形式逻辑首先是一门研究思维的科学。恩格斯指出:逻辑学是“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那么,什么是思维?什么是思维形式呢?形式逻辑又怎样去研究它们呢?为了弄清这些问题,我们先简单叙述一下人们的思维活动是如何进行的。
毛泽东在《实践论》里有这样一段论述:人们在实践过程中,开始只是看到过程中各个事物的现象方面,看到各个事物的片面,看到各个事物之间的外部联系……这属于人们认识的感性阶段。在这个阶段里“人们还不能造成深刻的概念,作出合乎论理(即合乎逻辑)的结论”。但是,随着人们“社会实践的继续,使人们在实践中引起感觉和印象的东西反复了多次,于是在人们的脑子里生起了一个认识过程中的突变(即飞跃),产生了概念”。循此继进,使用判断和推理的方法,就可产生出合乎逻辑的结论来。这就是人们认识的理性阶段,即人们“在脑子中运用概念以作判断和推理的工夫”的思维阶段。
比如,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学习,我们初步懂得了“艺术”、“社会意识形态”这样一些概念。运用这些概念就可作出“艺术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判断,即断定“艺术”具有“社会意识形态”的性质。如果我们把这个判断再与另一些判断,比如“一切社会意识形态都是现实生活的反映”联系起来的话,我们就必然推出另一个新的判断“艺术是现实生活的反映”。这样,我们就从一些判断出发而推出另一个判断即结论,这就是在进行推理了。这是我们思维活动进程的一个大致情况。
可见,思维的过程乃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概括性的间接反映过程,它具有概括性和间接性的特点。即思维能够从许多个别事物的各种各样的属性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地舍去表面的、非本质的属性,概括出一类事物的内在的、本质的属性;而且还能够以某种直接的知识为中介,去获得间接的知识,根据已有的知识去推出新的知识。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即在人们运用概念作出判断和进行推理的思维活动中,是一刻也离不开运用语词、语句等语言形式的。因为,思维作为对现实的一种反映,是不能赤裸裸地存在的,它必须以一定的语言形式为其物质载体,否则,思维活动就无法进行,思维的表达、传播也就无法实现。比如,没有一定的语词,我们就无法指称我们所思考的对象,从而也就无法表达我们关于对象所形成的概念;没有一定的语句,我们就无法表示我们关于对象所作出的各种命题,从而也就无法表达我们关于对象所形成的各种判断,等等。这就是说,没有语词和语句也就没有概念、判断和推理,从而也就根本不可能有人的思维活动。马克思说:“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说的就是这个意思。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世界间接的概括的反映过程,并且这种反映是借助于语言来实现的。
那么,什么是思维形式呢?从前面举过的例子来看,虽然我们思考的对象,即我们思维的具体内容是“艺术”、“社会意识形式”这样一些具体的社会对象,但是,这个运用概念作出判断和运用概念、判断进行推理的过程,却是我们在思考其他任何对象时都必然同样遵循着的。这就表明,无论我们在思维活动中思考的对象是多么不同,我们用来反映这些对象的概念、判断、推理等等的具体思维内容又是多么千差万别,人们思维的过程都是一个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的过程。因而概念、判断、推理就成为人们思维过程中用来反映客观现实所必不可少的基本形式,即逻辑学所说的思维形式。
正因为人们思维总是离不开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因此,人们为了正确地运用这些思维形式,除了应当具有相应的各种具体科学知识以保证思维内容的真实(但这并非形式逻辑的任务,而是各门具体科学的任务)外,还必须对这些思维形式进行专门的研究,弄清它们的逻辑结构,了解怎样运用它们才是合乎逻辑的、怎样运用它们就是不合乎逻辑的,找出它们固有的规律性。
那么,什么是思维形式的结构呢?所谓思维形式的结构是思维形式(概念、判断、推理)的组成要素之间一定的联系方式,是其内容各不相同的各种具体思维形式中最一般的共同的东西。我们先分析一下判断这种思维形式。例如:
1.所有金属是导体。
2.所有商品是劳动产品。
3.所有正义的事业是一定要胜利的。
这是三个判断或者说三个命题(关于判断与命题的联系与区别,我们将在第三章中予以说明)。它们分别断定三类不同对象(即金属、商品、正义的事业)各自具有的相应属性(即导体、劳动产品、一定要胜利的)。虽然这三个判断的具体内容是不相同的,但它们却有着共同的一般的形式结构,即它们都是由一个反映判断对象的概念(主项)和一个反映判断对象属性的概念(谓项),以及一个表示对主项概念所反映的所有对象都作了断定的概念(量项)通过联系词“是”(联项)而构成的。如果我们用S表示主项概念,用P表示谓项概念,那么这种判断或命题的逻辑结构即逻辑形式就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所有S是P
这就是最常见的一种判断(或命题)形式:全称肯定的直言判断(或命题)形式。
我们再分析一下推理这种思维形式。例如:
1.凡金属都是导体,铝是金属,所以,铝是导体。
2.凡正义的事业都是一定要胜利的,社会主义事业是正义的事业,所以,社会主义事业是一定要胜利的。
这是两个推理。虽然它们推理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但是却有着一般的共同的推理结构,即都是由三个概念两两组合形成的三个判断而构成的。如果我们用S、P、M分别表示推理中的三个不同概念,那么这种推理的逻辑结构就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M是P
S是M
所以,S是P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推理形式,即三段论推理的逻辑结构,也称为三段论推理的逻辑形式。
从上面所举出的判断(或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中可见,任何一种逻辑形式都包含有这样两个组成部分:一是逻辑常项,如公式“所有S是P”中的“所有……是”,它是逻辑形式(本例中“所有S是P”这类命题形式)中的不变部分,无论其中S和P代之以任何具体内容(概念),它都保持不变,因而它是区分各种不同种类的逻辑形式(如各种不同的命题形式)的唯一依据。另一组成部分是变项,如公式“所有S是P”中的“S”和“P”。它是逻辑形式中的可变部分,即在逻辑形式中可以表示任一具体内容的部分,不管人们用任何具体内容去代换它,都不会改变其确定的逻辑形式。
必须指出,在形式逻辑所研究的逻辑形式中,推理形式是最主要的。这是因为离开推理的孤立的命题并不是逻辑学所要研究的内容,逻辑学是将命题(或判断)和命题(或判断)的形式作为推理形式的组成部分、作为构成正确推理形式的要素——前提和结论而加以研究的。因此,形式逻辑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揭示在推理中各个命题(或判断)形式之间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以使人们在思维过程中能正确地运用各种推理形式,从真实的前提必然地推出真实的结论。因此,对思维的各种逻辑形式的研究,特别是对推理形式的研究,就成为形式逻辑的主要研究对象。
当然,形式逻辑作为一门科学,在研究思维的逻辑时,还必须深入研究在这些逻辑形式中起作用的一系列逻辑规律,其中包括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这三条基本的逻辑规律。只有遵守这些逻辑规律,才能保证人们的思维具有确定性、无矛盾性、明确性,从而为正确思维提供必要条件。综上所述,关于形式逻辑的对象,我们就可以这样说: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的形式(逻辑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
二、形式逻辑的性质
根据形式逻辑的这一特定研究对象,形式逻辑在研究概念等思维形式时,并不去研究它们所反映的具体内容,因为那是各门具体科学的任务。形式逻辑是在暂时撇开这些思维形式所各自包含的具体的、个别的内容的情况下来研究它们的,即研究所有概念、判断(命题)、推理(不管是什么具体内容的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共同逻辑结构,研究它们需要共同遵守的逻辑规律和规则等等。在这方面,它和语法科学有非常近似的性质。比如语法是研究词、句的,但是,语法的特点在于它研究和概括语词的变化的规则,但不是指具体的语词,而是指没有任何具体内容的一般的语词;它研究和概括造句的规则,但不是指有某种具体内容的句子,例如具体的主词,具体的宾词等等,而是指一般的句子,是与某个句子的具体形式无关的。逻辑学对概念、判断、推理的研究,也正好与语法科学对词、句的这种研究方法相似。所以,可以把形式逻辑比喻为“思维的语法”。
正因为形式逻辑具有这种“思维的语法”的性质,所以正如只有遵守语法规则才能使语言具有一种有条理的、可理解的性质一样,也只有遵守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才能使思维具有有条理的、可理解的性质。
同时,还必须看到,任何正确的思维,不仅要求所使用的思维形式是正确的,即合乎逻辑规则的,而且还要求思维的内容是真实的,即如实反映客观现实的。对于正确思维来说,这两方面是缺一不可、不能互相代替的。遵守形式逻辑的要求,只能保证思维形式的正确,并不能保证思维内容的真实,故它只能是正确思维的必要的条件。因此,我们既不能在自己的实际思维过程中忽视形式逻辑的要求,也决不能仅仅满足于遵守形式逻辑的要求,认为只要自己遵守了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思维就一定正确,就万事大吉了。如果这样去想、这样去做,那我们就是有意无意地把形式逻辑的作用不适当地夸大了。
我们还要看到,形式逻辑的对象(即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其规律)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也是没有民族性的。不同阶级、不同民族的人们都同样地应用这些思维形式来反映现实、表达思想和交流思想。人人都要遵守这些正确思维的逻辑规律。因此,作为形式逻辑这门科学的基本内容也是没有阶级性、没有民族性的,它对社会各阶级、各民族都是一视同仁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这门科学同各种理论观点及意识形态的斗争丝毫没有关系。由于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是关于思维领域中的现象,而思维的本质问题直接涉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这个哲学的根本问题,因而形式逻辑历来与哲学、世界观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这门科学领域内一直存在着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斗争。比如,关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来源问题,就一直存在着哲学上两条路线的激烈斗争。辩证唯物主义从来认为,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决不是与现实无关的纯思维的东西,它是有着自己的客观基础的,是客观事物及其联系的一种反映。没有客观事物就不会有反映客观事物的概念,当然也就不会有对客观事物的什么判断和推理了。列宁在谈到推理形式时曾明确指出:“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式固定下来。这些式正是(而且只是)由于亿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这就是说,思维形式及其规律都是在人们的反复实践中固定下来的,决不是什么“主观自生的”、“天赋的”东西。可是,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者则与此相反,千方百计否认思维形式的客观基础和来源。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所批评的杜林就认定“逻辑模式”属于和现实无关的“纯粹观念的领域”;康德则说思维形式是所谓“天赋观念”、“先天形式”。我们是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思想的指导下,学习、研究和运用形式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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